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副部长黄明所作的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黄明说,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
黄明说,草案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黄明说,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按照修正草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二是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四是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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