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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02

商务部近日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商务领域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办法指出,为引导企业、消费者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指导全国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办法明确,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报告周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同时,鼓励上述市场主体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

办法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报告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逐步实现法律规定的报告主体应报尽报。

办法结合行业实际,提出了差异化报告要求,即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具体来讲,市场主体报告情况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1月30日结束,首次报告内容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从现在开始,需履行报告义务的市场主体即可登录商务部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提前做好数据填报的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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