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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质量信用 质量抽查 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7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7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情况
  发布日期:2017-12-07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2017年5月至10月,质检总局组织全国24个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全国联动监督抽查。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完成了联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覆盖了北京、天津、河北等24个省(区、市)865家企业的866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823家企业的824批次产品合格,42家企业的42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合格率为95.2%,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8%。

从抽查的产品单元上来看,抽查复混肥料样品330批次,合格316批次,合格率95.8%;抽查掺混肥料样品177批次,合格173批次,合格率97.7%;抽查标称复合肥料样品322批次,合格302批次,合格率93.8%;抽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样品37批次,合格33批次,合格率89.2%。不同单元产品的抽查合格批次情况见下图:

从历年的抽查情况上来看,近5年来,该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分别为89.7%、92.6%、94.1%、94.1%、95.2%,产品质量呈现递增趋势。

从抽查的企业规模上来看,大型企业抽查到38家,产品质量合格率100%;中型企业抽查到111家,产品质量合格率为97.3%;小型企业抽查到716家,产品质量合格率为94.6%。不同企业规模的产品合格率情况见下图:

二、产品抽查结果情况

本次抽查发现复混肥料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养分含量不合格。有3批次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不合格、5批次氧化钾含量不合格、7批次总养分含量不合格、1批次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不合格、1批次酸碱度不合格、3批次粒度指标不合格。二是氯离子指标不合格。抽查发现有9批次氯离子不合格。氯离子含量3%以上的复混肥料用在忌氯作物上,可能导致品质下降、减产甚至绝产。三是产品标识不合格。抽查发现有24批次产品标识不合格,主要集中在含氯标识不规范、缺少相关警示语。

三、产品的区域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企业主要集中于湖北、山东、河南、江苏、四川5个省份,占本次抽查企业总数的48.3%。12个省份的产品抽查未发现质量问题,4个省份的产品合格率介于95%至100%之间,5个省份的产品合格率介于90%至95%之间,2个省份的产品合格率介于80%至90%之间。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企业所在地

抽查企业数(家)

抽查产品数(批次)

合格产品数(批次)

产品合格率(%)

1

北京市

12

12

12

100

2

天津市

15

15

15

100

3

河北省

40

40

40

100

4

内蒙古自治区

10

10

10

100

5

辽宁省

33

33

33

100

6

吉林省

2

2

2

100

7

浙江省

9

9

9

100

8

湖南省

43

43

43

100

9

重庆市

6

6

6

100

10

四川省

80

80

80

100

11

陕西省

20

20

20

100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4

4

100

13

河南省

80

80

77

96.3

14

贵州省

25

25

24

96

15

山东省

73

73

70

95.9

16

云南省

40

40

38

95

17

湖北省

74

75

71

94.7

18

安徽省

50

50

47

94

19

江苏省

111

111

104

93.7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30

30

28

93.3

21

江西省

25

25

23

92

22

广东省

50

50

43

86

23

山西省

20

20

17

85

24

甘肃省

13

13

8

61.5

合  计

865

866

824

95.2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不断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一)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对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有关单位要依法认真完成抽查后处理工作。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严格整改复查。

(二)加大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突出质量问题,如养分含量、氯离子指标、产品标识等项目不合格,要加大对相关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三)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将本次抽查不合格情况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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