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轻质烷烃和氢气的经济价值再次被市场高度关注起来。丙烷丁烷进口业务发展前景和业务特点对国内石化企业也颇具吸引力。
“十四五”期间中国化工生产能力将迅速增长,乙烯、丙烯年化增长率预计达到12.7%和6.1%,烯烃生产能力会超过全球1/3。
丙烷和丁烷裂解乙烯收率能达38%,石脑油裂解乙烯收率只有26%,而丙烷脱氢(PDH)丙烯收率更是超过80%。(比煤制烯烃绿色低碳:煤质烯烃吨乙烯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1吨,丙丁烷制烯烃仅为1吨;耗水量煤制烯烃为20吨,丙丁烷制烯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与乙烷裂解工艺原料单一、来源单一、供应链设施专用相比,丙烷丁烷已形成完善的全球贸易体系和远洋运输体系,原料供应链容错性强、稳定性高。因此,丙烷脱氢(PDH)和混合烷烃脱氢等以丙烷丁烷为原料的工艺路线成为国内新上烯烃装置的优选路线。丙烷丁烷来源可分为天然气分离和炼厂副产两种来源。国内以炼厂副产为主,纯度低、杂质多且规模有限,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烯烃原料需求。
全球丙烷丁烷资源主要来自美国和中东地区,其大部分是天然气经分离除杂后的丙烷丁烷,适于烯烃装置。2020年美国和中东丙烷丁烷出口量分别为4000万吨和3410万吨,其中美国占全球出口份额已由2012年的7%增至2020年的37%,是全球主要增量来源。2020年中国从美国进口丙烷丁烷占进口总量的24%,中东资源占比56%。
国内石化企业需要建立更加稳定和有竞争力的海外资源渠道,资源全球布局和参与全球贸易已是业务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
制烯烃需求是国内丙烷丁烷进口量激增的主要驱动力。2020年国内进口丙烷丁烷1962万吨,其中进口丙烷占比76%,丁烷占比24%。中国占全球丙烷丁烷贸易量已从2015年的10%提高到18%,居世界首位。增量主要来自PDH装置丙烷原料需求带动。
2020―2021年中国迎来丙烷丁烷制烯烃建设和投产高峰,共有5套丙丁烷裂解项目和7套PDH项目投产,由于部分装置配套设施建设延后,预计2021-2023年进口需求将逐步释放,到2023年制烯烃用丙烷丁烷年进口需求将新增965万吨。
从烯烃原料结构看,全球乙烯原料结构中乙烷和丙烷占比分别是42%和10%。国内石化企业进口丙烷丁烷需求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旺盛。
丙烷丁烷进口业务高门槛、高风险、专业性强
丙烷丁烷贸易具有全球属性,美国和中东是丙烷丁烷资源流出地区,拉美、欧洲和亚洲是流入地区;其中亚洲丙烷丁烷进口占全球贸易量60%,是主要的流入地。
资源和需求的错配催生了远洋运输需求。丙烷丁烷远洋运输需要大型冷冻船(VLGC),同时要有吃水超12.5米的深水码头和罐容超过12万立方米的低温冷冻罐配套,才具备接卸整船丙烷丁烷能力。
开展丙烷丁烷国际贸易需要船、港和罐容配套,先期需大量投资,因此只有实力强的大型石化和液化气分销企业才能涉足此类业务。
物流配套缺乏是国内企业开展丙烷丁烷贸易短板,配套设施齐备企业少之又少。第一,国内岸线资源极为稀缺,国家对内陆河道码头,尤其是危险品码头新建审批非常严格,能接整船VLGC的码头只有宁波、烟台、东莞等少数港口,其余港口都减载后方能靠泊;第二,大型低温储罐建设技术仅有德国、日本和美国少数企业拥有,国内大型储罐分布在华东、华南沿海,集中在烟台万华、东华能源和金发科技等石化企业手中,后期中国石化也为其烯烃和城市燃气业务发展配套了较为完善的岸罐和码头;第三,全球VLGC共有300艘,国内企业拥有的VLGC不超过10艘,大部分企业以期租形式解决运力需求。2020-2022年全球预计仅新增18艘VLGC,而此期间全球丙烷丁烷贸易量将增加1000万吨以上,期租船运费仍将会保持较高水平。要参与丙烷丁烷进口业务,需投入大量资金和取得政策支持才能补齐物流配套短板,进入壁垒非常高。
丙烷丁烷进口业务是高风险业务,要求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高。产地和销地分离,天然存在价格体系和计价周期不匹配风险。一般情况下,丙烷丁烷产地出口商销售多采用FOB模式,即以装货月的MB(美国离岸价)或CP(中东离岸价)计价,而销地市场买家多使用CFR和DAP模式,采购价格多以到货月FEI(远东到岸价)或CP计价。由于远洋运输时间长(中东到国内运输时间需要22天,美国到国内需要30天以上),通常还存在跨计价周期风险。除此之外,丙烷丁烷价格变化大,产地和销地价差变动快。
以2020年为例,丙烷FEI最低点价格187美元/吨,最高点价格634美元/吨;FEI与MB价差,最小值48美元/吨,最大值370美元/吨。以上因素叠加,造成丙烷丁烷进口业务利润波动非常大,每船盈亏在200万美元以上是常态,需要配合纸货操作才能降低利润波动的幅度。丙烷丁烷进口业务对物流要求不仅是提供服务,而是业务的核心。由于要使用专用的装卸设施,该业务对装、运、卸均有专门要求。美国出口商一般要求提前一年确定每月两天的提货窗口,中东出口商要求提前30-40天确定每月两天的提货窗口;对于卸货要提前15天告知客户到货窗口。丙烷丁烷贸易对物流组织和衔接要求极高,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滞期或断供。此外,丙烷丁烷运费占价格构成20%以上,运费变动直接影响收益。由于租船人和交易船只相对较少,VLGC市场流动性不足,市场平衡很容易被打破,致使运费变动快、波动大。以中东到远东航线为例,2020年4季度运费从55美元/吨上涨到117美元/吨,2021年1季度运费又跌至30美元/吨。从运输组织到运输市场运作,丙烷丁烷与一般的化工原料进口业务比风险都偏大。
丙烷丁烷进口业务易受贸易争端和敏感事件影响。由于其贸易金额大、影响面广和贸易全球化特点,易成为国别贸易争端关注产品。2018年中国对来自美国的丙烷加征反制关税期间,中国企业减少美国资源进口,需从非美资源补充缺口,全球丙烷流向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各国运营成本都有所增加;部分企业还要承担将美国货源与非美资源换货成本,造成了盈利波动。而且,丙烷丁烷下游既有民用、商用、工业和车用燃料需求,又有裂解和PDH化工原料需求,涉及领域多导致受影响因素增多、市场变动风险增大。市场影响因素多、深度不一也增加了市场变动风险发生的概率。
丙烷丁烷国际贸易规则专业而复杂,易产生损失和争议。丙烷丁烷产品国际贸普遍使用GINGA条款,这是2003年由GINGALPGTeam的日本人Noguchi先生提出的货物交易标准化协议。协议对丙烷丁烷贸易各环节皆有详细规定。
GINGA条款与常规国际贸易条款相比有区别和细化,部分条款还针对与中国交易进行了专门规定,国内初涉丙烷丁烷进口业务的石化企业要引起足够重视。对国内企业而言,GINGA条款相关的主要风险点,一是条款对产地进行了严格限定,货物产地不在规定地区不能在GINGA标准窗口(条款配套的现货交易窗口)交易,货物流动性和后期流向调整会受到极大限制。二是部分条款对中国进口方不利,易引起滞期费。丙烷丁烷进口滞期费率超高(最高单日超6万美元),国内企业有超过单船滞期费达到100万美元的记录,必须引以重视。三是货权转移和风险划分易引起争议。GINGA条款是CFR条款,但需注意的是美国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以船舷为界,是要以美国专属经济区边界为界。同时,该条款对卸货时间等又做了严格规定,货物未在规定时间到达,如赶上行情剧烈变动,买卖双方常常会产生争议。参与丙烷丁烷进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有专业的外贸队伍运营,要熟悉并能灵活运用国际贸易规则,才能避免发生滞期或引起贸易争端。
综上,丙烷丁烷业务先期需要大量投资和取得政府支持;需要企业资金实力强、风险承受能力强和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需要有成熟外贸经验和跨洲际团队进行运作。以上这些与大型石化企业能力相匹配,可以发挥出特有的优势。
国内石化企业正积极参与丙烷丁烷进口业务
如前所述,丙烷丁烷进口业务在物流配套、市场分析、风险管控体系、业务执行水平和贸易惯例研究上都有较高要求,国内石化企业不能盲目涉足该业务,要从软、硬两个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从硬件配套来说,要做好全产业链的布局。丙烷丁烷国际业务的生态圈是按照拥有资源、VLGC船只数量、码头、岸罐资源,以及下游分销渠道或配套装置来划分产业链层次,该业务有强者恒强的竞争态势。
市场上大多数经营丙烷丁烷进口业务的企业为了增强竞争力,都逐渐从纯贸易商转化为船只或储罐的拥有者并向纵深拓展业务,成为复合型经营公司。此外,资源要稳定和多元化,要通过投资、合资和长约建立稳定的资源基础。
同时,国内丙烷丁烷目前以采购中东资源为主,但未来中东出口资源逐步减少。随着出口资源增多和设施逐步完善,美国将成为最有潜力的资源地,国内石化企业还应加大美国资源的获取力度。
在软实力提高上下更大力气。首先要构建一支有实力的国际化经营团队。丙烷丁烷纸货市场在美国,现货活跃地在亚洲,只有打造一支跨洲际业务团队才能适应业务发展要求,这同时对公司跨文化沟通和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有较高要求。其次,要加强纸货操作、市场分析、物流和贸易人才的培养,国内石化企业需要及早着手、提前准备。
国内石化企业参与丙烷丁烷业务要树立合作、共赢理念。一是要在业务组织上加强合作。与常规化工贸易相比,丙烷丁烷业务需要适应业务特点的运作机制和快速决策体系,日本商社大多成立合资公司来独立运作丙烷丁烷业务,运作较为专业,市场地位也有所提升。而国内石化企业进口丙烷丁烷业务都是独立运作、各自为战,削弱了整体的议价能力,可以仿效日本商社加强业务的横向沟通和纵向整合。二是要利用行业协会反映行业中发展的问题,获得国家的支持。印度、日本和韩国丙烷丁烷资源获取是放在国家战略储备高度上予以政策支持,进口商可按照产地价格体系转售给终端用户,部分国家还给予政府补贴。国内石化企业也要联合通过行业组织争取国家在贸易政策和市场运作方面的支持,促进丙烷丁烷进口业务良性发展。三是中国石化企业行业要积极参与丙烷丁烷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入符合中国客户交易习惯的贸易规则,勇敢地发出中国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信息部:025-86910067
传真:025-83755381
邮箱:jshghyxh@163.com
邮编:210019
地址: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东楼(省科技工作者活动中心)5楼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10130
备案号:苏ICP备130334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