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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工信部节函〔2021〕80号 | 制发日期 | 2021-04-1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持续推进工业节能和能效提升,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现就做好2021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聚焦重点行业,抓好重点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约束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一)重点行业能耗专项监察。对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全面梳理排查,建立重点企业能源消费情况台账(见附件1)。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本年度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监察名单,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2021年完成钢铁、水泥(有熟料生产线)、电解铝企业全覆盖。“十四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企业节能监察全覆盖。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要求,开展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专项检查。本专项监察与重点行业能耗专项监察中的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监察合并开展。对违规企业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执行阶梯电价。
(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依据相关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落实《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对变压器、电机、风机、空压机、泵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用户企业实施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本专项监察结合其他专项监察开展,不单独申报任务。
(四)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对重点用能数据中心进行专项监察。按照《数据中心资源利用第3部分:电能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GB/T 32910.3-2016)、《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的能耗测评方法》(YD/T 2543-2013)等标准,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五)2020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0年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继续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日常节能监察应及时公布结果,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三、强化节能监察基础能力建设
(一)完善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体系建设,构建目标统一、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节能监察体系。加快健全跨部门联动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妥善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做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换发、申请等工作,保证工作连续性。创新节能监察工作模式,鼓励采用跨区域交叉执法、结对帮扶执法、省市县联动执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协助等方式,保证节能监察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培训,宣贯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提高基层执法能力。积极推广用能设备产品能效在线核对、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重点企业主要用能设备电子档案等模式,提升节能监察信息化水平。
(三)强化结果应用。加强跟踪指导,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鼓励企业定期开展节能诊断、能效对标达标,加快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方案,细化措施手段,明确目标进度,依规使用节能监察资金,优先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请于5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重点行业企业情况以及2021年专项监察任务(见附件);6月30日前报送2020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结果;11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报告以及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等。前述材料电子版请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green.miit.gov.cn)同步报送。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节能监察执法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督促约束作用,强化工业节能执法效力。
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汇总表.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北京市化学工业协会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协会 辽宁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内蒙古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重庆市石油与天然气学会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山西省化学工业协会 吉林省能源协会 黑龙江省石化行业协会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福建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 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海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四川省化工行业协会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云南省化工行业协会 陕西省经济联合会 甘肃省石化工业协会 青海省化工协会
电话:协会:025-8799064 学会:025-86799482
会员服务部:025-8691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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