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
号 | 环办环评函〔2021〕471号 | 制发日期 | 2021-10-28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铜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陕西靖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效能,我部选取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要求,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探索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路径,推动形成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环境管理的机制,助力区域产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通过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经验,为碳排放评价纳入环评体系提供工作基础。
二、试点对象
具备碳排放评价工作基础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优先选择涉及碳排放重点行业或正在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产业园区。试点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见附件1。
三、工作任务
(一)探索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技术方法
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的基础上,结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要点(见附件2),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开展不同行业、区域尺度上碳排放评价的技术方法,包括碳排放现状核算方法研究、碳排放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碳排放源识别与监控方法、低碳排放与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方法等方面。
(二)完善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规划环评的环境管理机制
结合碳排放评价结果,进一步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内容,细化考虑气候变化因素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区域建设项目准入、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执法检查等环境管理提供基础。
(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经验
通过试点工作,重点从碳排放评价技术方法、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的规划优化调整方式和环境管理机制等方面总结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为碳排放评价纳入环评体系提供工作基础。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实施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报送我部的试点工作方案推进工作,做好人员保障和经费支持,及时总结经验,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按月报送工作进展,完成试点工作后编写试点工作报告,梳理提炼工作亮点和创新点。产业园区所属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跟踪试点工作进展,在规划环评审查中充分考虑试点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具体要求落实到规划优化调整中。试点工作应结合规划环评工作统筹推进,完成一个报送一个,整体在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部组织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专家团队,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并适时组织专题研讨和培训,加强能力建设。鼓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我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试点范围,探索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园区特征的碳排放评价技术方法。有意向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商我部环评司确定试点范围和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
我部将组织对试点成果进一步总结和筛选,形成不同类型的产业园区碳排放评价案例。广泛宣传推广试点好经验、好做法,对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并不断完善其他类型规划的碳排放评价案例库、方法库,适时予以宣传指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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